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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存20225元一年后少一万,银行拒赔女子起诉要钱法院判赔

快讯 来源 :神州亿哥 2023-03-31 21:15:38

湖北,襄阳。杜女士存款20225元定期一年,去取钱时,柜员却告知账户中只有10225元,凭空少了10000元,杜女士难以接受,将存款行起诉。


(资料图)

杜女士称,她所持的存折上注明的是20225元,但柜员表示以系统记录的为准,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杜女士手里有1万元的闲钱,因为这笔钱暂时用不到,存款之后她同时办理了到期自动转存,直到存款的第2年她才去取款。

当时,取出来的1万元利息是225元,她又加了1万元,这次共存款20225元。

办理存款业务时,柜员用手写的方式在存折上写了日期、存款的金额以及柜员的工号,她同时又办理的自动转存。

两年后,杜女士来取钱时,柜员看了存折之后却说,系统中显示存款本金是10225元,并不是杜女士所说的20225元。

同时,柜员表示,杜女士的存折上手写的存款金额不具可信度,应该以系统记录中的存款金额为准。

杜女士解释说,自己第一次确实是存了1万元,到期后产生的利息225元,第二次自己又加了1万元存入的,不然怎么会出现的225元的零头,按平常的存钱习惯,一般都是存个整数。

但柜员却说系统显示她的存款就是10225,根本没有她说的20225元。

还说她是不是记错了,让她回家再找一找,说不定家里还有另一张1万元的存单,而且客户记错存款额,或者存款行的事经常发生。

杜女士却表示,自己还没有到老糊涂的年龄,第一次转存的日期,和第二次转存的日期她都记得很清楚。

她要求对存折上的经办人工号和进行查询,柜员表示,她没有这个权利,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存款行对手写的存款数额不予认可,只承认杜女士在本行存的是10225元。还表示如果想取出来,就给她办理,如果不取也可以再自动转存。

杜女士据理力争,但她如何争辩柜员就是对他20225元的存款不认可。而且柜员对自己的态度已经不耐烦了,她也觉得这么吵下去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于是就找到了值班经理,将自己存款的情况说了一遍。在看过杜女士的存折后,值班经理也表示,应该按系统记录为准。

但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查询底账,如果底账记录的也是10225元,那就必须按系统和底账上的存款金额来支付。

再次查询后,该行系统的录入记录,和底账都是10225元。那就是说,如果杜女士取款,该行肯定按10225元加利息支付,杜女士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从杜女士的存折上看出,存款日期、存款数额、以及经办人的工号都是手写的。

杜女士表示,对于当时的经办人为什么手写而不是打印,则和自己没有关系。

但她无论怎样解释,因为手里只有一本存折,柜员就是不认可。无奈之下,杜女士将存款行起诉,请求判决存款行支付自己的存款20225元及利息。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杜女士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在本行存款20225元。因为存款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杜女士并没有留存当时的存款回单,她用以举证的就是手里的这本存折。

杜女士称:自己在该行办理了存款20225元。当时该行柜员也在自己的存折上写明了存款日期以及存款金额,就连经办存款的柜员号码都写得清清楚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杜女士认为,自己将钱存进该行,所持有存折既和该行存在有效的存储关系,该行应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二、存款行辩称,杜女士自称存款相差1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存款行表示,杜女士起诉该行存款金额有差异,无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存款金额是20225元。

该行的系统记录,和底账留存记录,则能够充分地证明杜某的存款金额实际为10225元。

因为杜女士拿不出当初存款的回单,只凭存单上手写的存款金额,是不具可信度的。

因此,该行的证据与杜女士所说的存款金额不符,杜女士所说的存款金额是子无虚有的。

因此,该行应按本行系统内的存款金额支付给杜女士本息。并请求驳回杜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经查证,杜女士的存折上,经办人工号与经办柜员朱某的工号相同。

经审理,该行当时为杜女士办理存款的经办人为朱某,朱某的柜员号与杜女士存折上手写的柜员号码一致。

经查验,为朱某本人真实的笔迹,据此可以证明杜女士手中存折上的金额为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2二款第2项: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应认定持有人与存款刚关系成立,存款行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因该行不能提供杜女士存款不真实的证据,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该行支付杜女士存款本息21539.6元,并承担受理费用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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